监督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2. 对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投标结果进行备案。
3. 依法对招标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4. 依法指导、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并处理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投诉案件。
监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年修订)(七部委11号令)全文。
监督对象
招标人、招标代理、投标人、评标专家、中标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事项清单
监督事项主要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全过程。
监督程序和时限
1、招标文件备案;承诺时限内
2、开标现场监督;全过程
3、评标现场监督;全过程
4、招投标结果备案;即办
5、投诉处理;承诺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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